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简称UNCLOS)为各国划定海洋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一公约,远洋小岛作为具有完全主权的陆地,其法律地位与大陆领土相似,但因地理条件特殊,其海洋权益范围的界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一个远洋小岛能够享有12海里的领海范围。这是基于公约中关于领海宽度的规定,即任何国家对其领海拥有主权,包括上空、海床及底土,并对领海内的资源和活动行使管辖权。这12海里是从岛屿基线向外延伸的距离,基线通常以海岸线的最外缘为准,但对于远离大陆的远洋小岛,则需通过特定方法确定。
其次,远洋小岛还可拥有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专属经济区是指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200海里的区域,在此范围内,岛屿所属国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此外,该区域内还允许进行海洋科学研究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等事务。
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只有那些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本身具有经济生活基础的小岛才被视为具备上述权益;而礁石或者无法支持生命存在的岩礁则不能主张专属经济区。因此,对于某些偏远且无人居住的小岛而言,其实际可享有的海洋权益可能会受到限制。
综上所述,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符合条件的远洋小岛理论上可以拥有至多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加上额外的12海里领海面积。然而,具体案例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包括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等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结果。